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禅城”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等。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施工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 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区质安站负责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3 年11 月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15 层以上(含15 层)高层建筑;
(三)建筑面积达到 10000m2 以上(含10000 m2)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高度 50m 以上(含50m)的构筑物;
(五)深度大于 5m(含5m)的深基坑工程;
(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筑面积达到3000 m2 以上(含3000 m2)房屋建筑工程。
(七)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2013 年11 月1 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2013 年11 月1 日主体仍未封顶的建筑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七条 2013 年11 月1 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2013 年11 月1 日前主体已封顶的,且工程进度距完工尚有半年以上合理工期的建筑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也必须安装不少于2 个视频监控点;对设置2 个以上(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每增加一个出入口增加一个视频监控点。
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执行。
(二)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
(1)建筑面积 1 万m2 以下的,不少于2 个;
(2)建筑面积 1 万m2 以上(含1 万m2)3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 个;
(3)建筑面积 3 万m2 以上(含3 m2)5 万m2 以下的,不少于4 个;
(4)建筑面积5 万m2 以上(含5 万m2)的,不少于5 个。
(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 2 个以上(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出入口增加一个监控点。
(6)单个项目设置不少于 1 个移动视频监控点。
四、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本办法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含提前介入),应提交由视频监控服务商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回执。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区质安站提交视频监控服务商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回执。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 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报区质安站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视频监控方案和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质安站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及以上工作日到区质安站办理拆除手续。
第十四条 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告知登记表向区质安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拆除手续。
第十五条 区质安站收到拆除手续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区质安站通过监控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
五、设备维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视频监控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维护工作。区质安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质安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 小时内修复完成。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质安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要求,委托视频监控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
根据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书的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999 元/月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质安站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禅城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业务流程
2.禅城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
3.禅城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拆除(迁移)告知表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室2013 年10 月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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